招商代理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亲兄弟明算账创业初期,再亲的人也该先签
TUhjnbcbe - 2023/5/9 21:30:00

创业初期,创始人邀请自己朋友、同学共襄盛举,为了创业梦想,众志成城。但是,梦想归梦想,情谊归情谊,既然选择一起做生意了,那边需要“在商言商”,即便是“亲兄弟”也需要“明算账”,所以创业初期,各投资人或者合伙人设立公司时候,最好要签订《股东出资协议》,以明确约定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公司的组织结构的基本原则;出资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股东非竞争条款;公司设立不成功时,费用的承担等等一系列事项。

签署《股东出资协议》的目的,就是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各个出资人签署《股东出资协议》有以下的好处:

1、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各方出资人的各自分工,避免浪费资源、延误商机。

2、可以进一步检验合作伙伴的合作诚意。

3、《股东出资协议》签订时,是出资人

人停止该投资项目的最后机会。通过对出资协议的内部研究和外部谈判,投资人获得了一个整理自己思路的机会,避免一时头脑发热的决定行为。

股东出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订:

甲方(股东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股东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股东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丁方(股东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在本协议中单称“一方”或“股东”,合称“各方”或“全体股东”。

第1条合同订立之目的

1.1各方一致看好市场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潜力,拟共同打造业务平台,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和谐、互利、共赢。

1.2各方拟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业务的经营主体。

1.3为此,经各方充分协商,就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经营业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2条公司基本情况

各方同意,拟成立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以上事宜均以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3条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3.1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股权结构如下: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2)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4)丁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2出资

(1)股东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日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

(3)各方投入公司的货币出资应于年月日前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3.3公司成立后,股东存在下列行为时,视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在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补缴抽逃出资之前,该股东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1)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或股权;

(4)公司新股优先认购权;

(5)公司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3.5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当于应缴出资额

%/日的违约金,直到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补缴抽逃出资为止。上述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规定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其他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以下决议: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要求该股东将未缴纳或者未返还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股东;

(3)要求该股东将未缴纳或者未返还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3.6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规定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其他股东有权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该股东除名。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时,该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上述决议经其他股东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为有效。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3.7出资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向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4条公司治理

4.1公司治理架构

4.1.1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4.1.2公司设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在股东提名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其中方有权提名名董事人选,方有权提名名董事人选,方有权提名名董事人选。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长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1.3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在股东提名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其中方有权提名名监事人选,方有权提名名监事人选,方有权提名名监事人选。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方提名的监事担任。。

4.1.4董事会下设立总经办,总经办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兼CEO)、财务总监(兼CFO)及副总经理(兼COO)等相关职务。总经办下设立各个事业部,包括:财务部、行*人事部、技术集成事业部、运营事业部、售后服务部、招商事业部、后勤仓储部、法务部等。

4.1.5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在方推荐的人选中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有权向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应在方推荐的人选中提名。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2投资决策权限

董事长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含1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20%(含2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5条财务、会计

5.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5.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5.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5.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5.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5.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5.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5.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5.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5.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6条利润分配及奖励

6.1公司税后净利润按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6.2如公司的经营业绩满足,则公司在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奖励,按以下原则分配:

(1)向CEO(首席执行官)发放%,向COO(首席运营官)、CFO(首席财务官)、CTO(首席技术官)、CIO(首席信息官)发放发%的分红作为职务奖励。

(2)%作为年终奖发放给公司全体员工。

(3)具体分发方案,由董事会提案交由股东会决议。

第7条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7.1各方一致同意,由方作为筹备负责人,统一安排调度公司设立期间的工作,其他各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签署、提供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等,以保证设立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期间,全体股东的工作不计报酬,同时全体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7.2筹备负责人应当就为设立行为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设立费用”)记录账目,并妥善保管账目及相关凭证。设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代理机构代办公司注册的费用、租赁办公场地的费用等。

7.3筹备负责人之外的出资人有权随时了解设立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审核设立费用的账目及支出情况。

7.4经全体股东审核认可的设立费用,在设立成功后列入公司的开办经费,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设立失败的,设立费用由全体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第8条违约责任

8.1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由于股东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总额%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各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9条声明和保证

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各方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各方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10条保密

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11条不可抗力

11.1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1.2.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1.2.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1.2.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1.2.4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12条通知

12.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2.2各方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

联系

1
查看完整版本: 亲兄弟明算账创业初期,再亲的人也该先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