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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30 21:30:00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将迎来统一规范。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界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监管机构明确指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办法》对代理销售渠道进行规范,旨在从源头把控销售风险,避免不当销售、诱导销售等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划定理财产品销售范畴

据了解,《办法》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开展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同时,《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办法》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分析认为,《办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规范了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大力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办法》是资管新规的补充,也是未来理财销售行为的“基本法”。未来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将会有序进行,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理财子公司+代销机构共同担责

自理财新规实施两年多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进入快车道,目前全国共有24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准筹建,其中20家已开业,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6家国有大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青岛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南京银行、徽商银行、宁波银行6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即重庆农商行,以及汇华理财1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是什么产品”),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即“由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方”)。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即“卖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即“卖给谁”),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即“该怎么卖”)。

《办法》注重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在禁止性规定中,《办法》明确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分析称,此次《办法》对代理销售渠道进行规范,一方面旨在增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独立性,以提升银行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等自营渠道的获客能力,另一方面则从源头上把控销售风险,避免不当销售、诱导销售等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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