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保局原局长因滥用职权获刑3年_河南
12月2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省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郭兴邦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郭兴邦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兴邦在1996年12月至2000年4月期间任省环保局局长。1997年初,郭兴邦经人介绍认识一设计院退休人员高某,并安排其到省环保局一下属公司任副总经理,承接垃圾处理工程项目。1998年1月,郭兴邦签发文件,批复同意成立四川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绿色公司),作为省环保局直接监督管理的股份制企业。当年2月,绿色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500万,其中高某父子占80%股份,另高某送给郭兴邦之子10%股份。在绿色公司办理有关环保资质证书过程中,郭安排并催促省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为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绿色公司办理了相关三个资质证书。
当年8月,在研究落实国债资金修建垃圾处理厂的相关事项上,郭兴邦又安排要求绿色公司统一承建九(寨)环线上4个垃圾处理厂。4个垃圾处理厂于2000年5月竣工,但未作竣工验收。2003年12月30日,省发改委、建设厅、环保局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审定4个垃圾处理厂不符合标准应拆迁另建。次年3月,省发改委批复决定总投资4367.81万元另建4个垃圾处理厂。因原4个垃圾处理厂无法正常运行拟作整体报废,给国家造成的净损失额为1381.13万元 。此外,在绿色公司筹建国债垃圾处理项目实施期间,郭兴邦多次接受该公司总经理高某的宴请,并收受其赠送的商场购物卡等财产。
法院认为,郭兴邦利用手中的权力安排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相关资质证书,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