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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3 1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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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推进中安消索赔代理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中安消的虚假陈述案的索赔是上海金融法院的示范案例,本案值得注意的是,2家中介机构(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被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下,需要为自身未尽到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勤勉之责而买单。

目前索赔诉讼的进展如何?

一审判决显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年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瑞华会计事务所作为中安消聘任的审计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能时未尽审查之责,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一审不仅判决上市公司ST中安需要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求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年5月20日,ST中安披露《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ST中安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年度对上述案件的相应金额部分计提了预计负债。

律师看法:

宋联民律师认为,以往中介机构在证券索赔类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然而,此次招商证券并没有被行政处罚,在此前提下却要承担连带责任,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的确创立了先例。目前二审终审已明确招商证券及瑞华会计师须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投资者获赔带来希望。后续的索赔案件将进入快车道,获赔又多了一份保障。

证监会的行政罚单,依法构成了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的前奏和法律依据。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ST中安对外信息披露理应审慎、全面,但实际上却对财报“注水”的违规情形,多年来一直秘而不宣,造成投资者长期“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可谓“难辞其咎”,收到证监会罚单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

ST中安的赔付能力怎样?

年1月28日,ST中安发布年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实现归属净利润-14亿元至-10亿元,营业收入约26亿元,扣非净利润约-9.9亿元至-5.9亿元。由此看来,公司的经营情况非常不理想。虽然有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ST连带担责,但实事求是地说,尚未起诉的投资者确实应当抓紧了,时不我待。

索赔条件

在年6月11日至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原中安消),且在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已经确定可以通过诉讼获赔。目前股民诉讼时效非常紧张,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参与。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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