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运营招商加盟信息网站的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爱匣子公司),一方是做装修装潢设计加盟项目的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轻舟公司),二者原本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却因“轻舟装饰”相关标识而产生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葛。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爱匣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推介家居装修项目时使用“轻舟装饰”字样及“轻舟装饰QINGZHOUDECORATION及图”标识(以下统称涉案标识),擅自使用轻舟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推广宣传并将有意接洽轻舟公司加盟项目的客户引流至其他品牌,侵犯了轻舟公司对第号、第号“轻舟装饰Qingzhou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双方纷争缘何而起?
据了解,轻舟公司于年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装修装潢业务,年该公司提交了两件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室内装璜、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自年起开展加盟业务。
爱匣子公司旗下运营有域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