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
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号)摘要
一、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
●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到三分之一以上。自治区制定各类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指南时,必须征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二、强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培育
●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广西落户的,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继续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部分迁移到广西的,经广西认定机构重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桂设立研发机构,对世界强、国内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万元的补助。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对新认定企业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大幅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汇聚、产业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组织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自治区每年重点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瞪羚企业”,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瞪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
三、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
●支持技术咨询、金融信贷、培训辅导、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等服务机构向科技企业孵化器集聚,增强科技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风险投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孵化能力。
●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以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万元和50万元的配套资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种子资金等。对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
四、发挥国有企业的创新引领作用
●积极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妥开展国有企业股权和分红试点,允许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采取“激励基金+个人购股”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允许重要的技术人员以实际激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额购买企业股权,或自筹资金配比购买企业股权。激励基金提取额度最高可以达到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后实施。
●创新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未达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企业相关流程,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按规定免除相关责任。企业应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和制度,明确创新活动容错的条件和程序,营造鼓励创新、利益共享、规范透明、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
五、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
●每年从高校和科研院所遴选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的科技服务团队入驻企业,继续选派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服务,并将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情况纳入高校和科研院所年度绩效考核。
●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上一年度各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制定科技创新券具体操作办法。
六、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对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从整合后的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中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
●鼓励企业提取销售收入额的3%—5%投入科技创新。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从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中对企业使用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对企业租用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的租赁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对在广西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购买国内外科技成果并在广西实现转化应用,由财政资金按所购买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
七、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支持企业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开展专利导航和预警,认定一批专利密集型企业,到年争取培育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0家以上,有效专利超过0件的企业5家以上,发明专利“消零”企业0家以上。
●对企业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品牌,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广西名牌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八、优化企业创新融资环境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在高新区或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区域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专营机构,实行单独审批、单独经营考核,切实增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额度。试行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订单质押抵押贷款等信贷模式,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对于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采取保费补贴方式,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同一企业,已享受国家补贴支持的,自治区不再给予支持。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
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18号)摘要
为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从年4月1日起,将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自治区首批38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及经自治区认定的其他产业园区的电力用户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
二、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内10千伏大工业电力用户以园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或电网企业免费服务。年用电量超过0万千瓦时(含)的用户也可自行参与交易。用户购电价以水电和可再生能源保障收购电价0.元/千瓦时为基础,降低0.元/千瓦时组织企业进行专场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
三、自治区首批38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电力用户以集聚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
四、服务器数量超过0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元/千瓦时。
五、落实囯家推进工商同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降低10%。年,实现相同电压等级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电价全面实行同价。同价后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中按电价形式分为两部制和单一制,受电变压器容量在千伏安及以上大型商业企业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
六、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低谷用电执行优惠政策。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低谷时段(23时至次日7时)用电价格按照目录电度电价的50%执行;使用具有移峰填谷作用的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用电(医院、百货大楼、宾馆、饭店等),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低谷时段(23时至次日7时)用电价格按照目录电度电价的50%执行。
七、优化粵桂合作工业园区特殊电价政策。粵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用电价格在现行园区电价政策基础上进行优化;对不属于粵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的梧州市部分不锈钢新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现行相关做法继续试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电价政策。
八、为引导居民合理用电,减轻群众用电负担,进一步研究提高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量分档标准。对符合条件参加用电促销政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本年度用电量超出4千瓦时的部分,加价标准由0.30元/千瓦时下调为0.10元/千瓦时。
九、按需量计费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收取。进一步降低高可靠供电费用,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回路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建设的,按原标准的70%执行;用户自行建设的,按原标准的50%执行。
十、从年4月1日起,实施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引入市场化替代交易机制,由水电机组替代火(核)电机组发电。火(核)电企业交易给水电企业的上网电量为出让电量,水电企业超基数电量为受让电量,采取双边自主协商交易模式,确定发电权交易电量,经安全校核后执行。
十一、逐步理顺主电网与地方电网、区域电网之间的关系,推动主电网与区域电网融合,通过主电网参股区域电网的模式,积极培育增量市场,努力实现合作共赢,形成“大小配合、协同一致、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十二、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力争年实现全区设区市全覆盖。积极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引导用户参与市场,构建严格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售电市场高效运行。
十三、持续提升电力服务水平。开展“电力云”应用推广研究,实现电力系统大数据共享与智能分析处理,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压缩用电报装全流程时限,实现资料简化与办电时间双压缩30%以上;畅通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居民、低压零散客户免费装表到户;供电配套项目投资界面延伸至项目用地红线。
十四、年底完成地方电网配电输配电价改革。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地方电网输配电价。
十五、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严禁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的企业进入市场交易,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扩大生产规模。
本措施自年4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7号)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对选址在设区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设区市所属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区各级政府、园区。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指导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2.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自治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二章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
第四条自治区对各设区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第五条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措施及标准为:
(一)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人民币,补充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自治区一次性分别奖励建设用地指标0亩、亩、亩、亩、亩、亩,补充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暂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形的除外。
(三)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在自治区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由其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四)对连续3年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五)对年度利用外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设区市,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人民币,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六)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记二等功评选表彰活动。具体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商自治区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制定评选表彰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会同自治区绩效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单位建立考评工作机制和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三章招商引资项目激励
第七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为:
(一)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0万元人民币。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项目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对初步审核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委托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到位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对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核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
第十条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二)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三)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
(一)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三)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四)对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经费,委托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前期经费每年最高不超过0万元人民币。具体经费奖励及管理使用规定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制定。
(五)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广西登记注册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四)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由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定。
(五)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六)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审计评审制度开展,可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一并进行。
(八)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章激励兑现
第十三条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利用外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设区市,经自治区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会议审定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绩效考核情况通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通报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下达建设用地奖励指标。
第十四条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公示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兑现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将自治区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拨付至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并督促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落实其本级所负担奖励经费后,统一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给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项目业主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中介机构,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
(三)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与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正式签订委托协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一次性前期经费。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六条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西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或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或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从自治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园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电〔〕号)摘要
一、加强统筹协调
(一)切实加强领导。利用外资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把利用外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工作机制。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利用外资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利用外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外资重大项目实施。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落实利用外资工作的议定事项和重大决策,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利用外资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和考评激励等工作。市、县两级投资促进委员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本区域利用外资工作,鼓励各地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积极深化利用外资体制机制改革。
(二)优化分工协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工作,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负责我区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或审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与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牵头开展利用外资绩效考评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有关外资重大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核上报等工作;参与全区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利用外资绩效考评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配合自治区商务厅共同开展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工作;负责指导外资企业开展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等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利用外资绩效考评工作。
自治区绩效办负责指导审核利用外资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结合工作职能积极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其他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利用外资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明确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带动战略,以东融、南向为重点,以北联、西合为协同,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着力打造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形成方向明确、重点突出的开放发展新格局。放宽外资准入限制,鼓励外商投资我区大健康、大数据、大物流、新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及领域,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区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外资来源,深化投资合作。
(二)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利用外资投资促进活动,强力实施招大引强、招新引高、招才引智。自治区层面要策划组织好中国—东盟博览会系列投资促进活动、跨国公司暨世界强八桂行等重大外资招商活动,培育打造广西投资促进品牌。各地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利用外资专题精准招商。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单独或联合开展一次外资专题招商活动,切实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的对外开放。
(三)进一步完善招商平台。强化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外向型经济平台作用,使各类园区成为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利用外资的主阵地。支持各类园区创新管理和建设模式,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法定机构管理体制,鼓励各类园区成立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推行公司化招商。积极申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增强辐射带动作用,打造全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
(四)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针对港澳台、东盟、欧美、日韩、澳新等外资重点来源地,加强与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和外企驻华总部联系,广泛开展委托招商、驻点招商,加快构建全球化投资促进网络。各级商务部门要强化利用外资统计监测,做到不虚不漏、应统尽统。各级投资促进、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利用外资信息共享,自治区、市两级投资促进部门可接入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共享外资企业投资信息,及时掌握全区外资企业投资发展动态。
(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提高“一网通办”使用率,加快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综合业务全覆盖,力争重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全区营商环境综合水平进入全国前列。各级投资促进和商务部门要坚持招商与安商并重,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区性“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全面掌握外资企业发展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运营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针对企业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快外资企业增资进资,深入发掘外资增长潜力。
三、强化政策引导
(一)自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可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54号)的相关规定。对合同外资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给予保障。
(三)鼓励新设立外资企业。对我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万美元以上(含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外资企业加快增资进资。自年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五)鼓励出国(境)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各级政府对投资促进、商务等部门组织的出国(境)投资促进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通过合理调控安排,从经费保障、出国(境)批次、出境人数、在境外停留时间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六)鼓励各级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有创新性、针对性的利用外资支持政策。
四、严格考评激励
(一)强化利用外资绩效考评。将商务部口径利用外资指标纳入设区市绩效考评及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评,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商务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利用外资考评工作方案,各级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对考评结果共同负责。
(二)强化利用外资分析通报。自治区对利用外资工作实行“月通报、季约谈、年考评”制度,每月定期通报利用外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个季度对达不到进度要求且进度排名后三位的设区市分管领导,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进行约谈。
(三)强化利用外资激励奖惩。根据利用外资绩效考评结果,自治区每年对考核排名前5名的设区市授予“全区利用外资工作先进单位”,可作为设区市绩效考评加分的依据,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费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设区市,除按绩效考评有关规定执行外,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向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进行认真检讨。
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我区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全力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努力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而努力奋斗。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查阅政策文件原文;
2.所列政策文件因到期、清理等废止的,摘要条文自动失效。
来源:区投促局
原标题:《广西投资政策——其他重要文件摘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