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鼎胜新材公告编号:-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及决策作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调整前:
审计委员会:岳修峰(主任委员)、王建明、何娣、李香、陈魏新
调整后:
审计委员会:岳修峰(主任委员)、王建明、何娣、陈魏新、宗永进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鼎胜新材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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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年12月20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年12月1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贤海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决定使用不超过17,.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关联董事宗永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占全体非关联董事人数的%;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提请召开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董事会决议公告中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题。
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占全体董事人数的%;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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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法院的判决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故本次案件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公司前期已披露的未决诉讼案件部分尚在审理过程中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4月29日披露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建兵
被告: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鑫建设”)
被告: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
被告: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联晟新材”)
诉讼第三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冶建设”)
2、案件基本情况
李建兵诉称,年联晟新材的工程发包给第三人七冶建设,七冶建设又将项目转包被告锦鑫建设,锦鑫建设又将部分项目发包李建兵。后李建兵施工队在施工期间,锦鑫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李建兵部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工程款万元,已经多方核实并实际给付及收取。现李建兵追究由于责令停工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索赔.19万元。原告诉讼请求:①要求锦鑫建设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9万元,锦江集团、联晟新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年5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16万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业同行业拆借贷款利率利息至赔偿款履行完毕为止。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法院已判决:(1)被告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建兵损失.50万元;(2)驳回原告李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其他尚未披露的金额较小的诉讼案件共计2个,涉及金额合计约55.86万元。单个案件金额均未超过.94万元(即公司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0%),均未达到单个案件披露的要求。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法院的判决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联晟新材不承担法律责任,故本次案件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鉴于公司前期已披露的未决诉讼案件部分尚在审理过程中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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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7,.00万元,期限12个月。
●公司于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在保障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6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00万元,每张面值元,共计1,万张,发行价格为元/张,期限6年。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0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年4月16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82号),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使用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尚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的总额为0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决定使用不超过17,.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实施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度。同时,公司将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1、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17,.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使用不超过17,.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节约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鼎胜新材公告编号:-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在经营范围中删除“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和方式经营)”,并根据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范围规范性表述的要求,拟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原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应的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6号)核准,公司于年4月9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张,每张面值元,共计,.00万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65号文同意,公司12.54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年4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鼎胜转债”,债券代码“”。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鼎胜转债”自年10月16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自年10月16日至年3月31日期间,累计有人民币55,,.00元鼎胜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3,,股。公司股份总数由,,股变更为,,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3,,.00元,注册资本由人民币,,.00元变更为人民币,,.00元。上述变更已经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年4月1日至年11月30日期间,累计有人民币,,.00元鼎胜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52,,股。根据本次“鼎胜转债”转股结果,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52,,元,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元变更为人民币,,元;公司股份增加52,,股,公司股份总数由,,股变更为,,股。
鉴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删除“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和方式经营)”,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范围规范性表述的要求,需对公司原经营范围的表述进行同步规范调整。
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