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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药王”因零售环节垄断行为被罚
扬子江药业并非上市公司,但绝对称得上是国内医药行业头部企业。
直白来说,上述操作就是扬子江药业通过多种方式让药品价格不低于某个水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扬子江药业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为什么是7.64亿元?
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的调查时间范围是年至年,最终罚单金额是年销售额.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
值得
反垄断重锤从原料药砸到成品药
反垄断在医药行业并不是刚刚开始。
今年2月,《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刘旭表示,上述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正式公布,目前还不清楚其进展,预计今年可能公布。
原料药领域非反垄断已有先例,前述提到的先声药业和天药控股均是因为原料药垄断行为被处罚。
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Health创始人赵衡认为,中国原料药企业数量比较少,反垄断处罚可能是一次性的,“如果企业再不遵守,将受到很大的冲击”,而对于像扬子江药业这种发生在销售环节的垄断行为,很多企业都在使用,将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
史立臣认为,扬子江药业此次的处罚,说明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已经从原料药领域进入制剂领域,医药企业的合规要求大大增加,这也促使医药企业在经营上更加规范。
刘旭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案件过去主要集中在化药,从扬子江药业的罚单可以看到,开始
医药行业反垄断将走向何方?
“如果正常维价涉嫌垄断,那么所有的药企都没法正常展开经营。”史立臣表示,在医药行业对渠道、终端的价格维护,保证价格平稳是制药企业市场营销人员经常做的事,而且在渠道合作协议和终端合作协议中约定价格部分也是常态,如拥有某些独家产品的企业,就可能与渠道终端签署了有关价格固定和限制的协议。
“估计很多制药企业整个都懵了。”史立臣分析,扬子江药业此次被处罚有几个关键点,比如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产品属于畅销产品、惩罚(设制惩罚、实施惩罚、垄断协议有效实施)、固定和限定商品转售价格事实存在、排除并限制了竞争、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上面的内容都达成了才被定性为垄断。”史立臣强调,制药企业不用过于惊恐,只要不涉及《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关键点,正常的维价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反垄断的重锤已然挥下去,摆在国内外药企面前的风险不容忽视。史立臣建议,如果是排名前5的医药企业,一定不要在签署合作协议中进行价格固定和限制条款。
“反垄断从互联网公司延伸到药企,这可能只是开头。”得知扬子江药业因反垄断被罚,赵衡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他认为,扬子江药业是医药龙头企业,这笔罚单对整个医药行业有警示意义。
赵衡还提到,参考4月12日国家财*部对19家药企关于会计检查的处罚,以及招采严重失信,加上如今扬子江药业的罚单,三件事可以看作是一系列手段,一方面是为了继续降低药品价格,另一方面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对扬子江药业的处罚公告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强调,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对于药企如何规避垄断风险,张勇认为,通过对扬子药业等药企的处罚,可以明确国家下一步会加大对医药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未来对这一领域的反垄断成为常态是大势所趋。规避风险的基础当然就是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则,参照今年3月份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最新制定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并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进行及时整改,同时还要与时俱进,合法经营以适应法治社会发展。(来源:澎湃新闻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9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扬子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镜人
经营范围:医药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年11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以下简称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委托27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垄断协议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委托经济学专家对本案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并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专家会进行了研究论证,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年6月10日、9月25日,当事人先后向本机关提交《中止调查申请书》。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相关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依法不再接受其中止调查申请。
年1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了听证申请。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申辩和陈述,办案机构与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自年至年,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在药品零售渠道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涉案商品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余种,其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差异、利润率差异、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重点药品转售价格。当事人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为: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芪精、依帕司他片、苏*止咳胶囊等。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销售,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有所不同。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围。
经查,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为全国。1.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通过覆盖全国销售网络进行。当事人下设九个销售局(非法律实体),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负责销售价格策略的执行。2.当事人内设定价委员会制定全国统一价格*策。当事人内设定价委员会,负责加强产品销售定价管理、规范产品定价程序、制定产品价格*策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定价委员会主任为**,委员由生产、财务、市场、销售和物价招标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当事人全资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经营公司)。以上事实有《商务员培训手册》、《关于成立药品定价委员会的通知》(经营公司发〔〕TZ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生产的药品在零售渠道经过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型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等多个环节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当事人与上述各级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上下游关系。本案中当事人为经营者,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连锁型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均为交易相对人。经查,自年至年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如下:
1.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协议。年至年间,为规范一级经销商销售行为,当事人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年度《购销协议》。此《购销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固定和限定价格相关内容。
2.与二级经销商签订三方协议。年至年间,为规范二级经销商销售行为,当事人与二级经销商及其对应的一级经销商共同签订年度《二级分销商三方协议》。此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固定和限定价格相关内容。
3.与连锁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签订战略服务协议等。年至年间,为规范连锁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销售行为,当事人与连锁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签订《扬子江药业集团连锁战略服务协议》、《网络销售约定书》、《商业深度分销协议》、《扬子江药业集团终端销售协议》等,上述协议为当事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固定和限定价格相关内容。
4.发放调价函或调价通知。除了通过各类协议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垄断协议,当事人还通过发放调价函或者调价通知要求交易相对人调整药品价格,与其达成事实上的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
5.通过销售员口头通知。当事人还通过其销售人员,采用电话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