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的第46篇文章
年6月,邢先生与上海某奶茶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邢先生支付了15万代理费,获得了“AAA”奶茶品牌他当地的独家区域代理权。签约一周后邢先生通过上网查询发现这个奶茶品牌有很多负面信息。除上海某奶茶公司外,全国至少还有五六家公司同时在开展“AAA”奶茶的招商加盟。这让邢先生觉得这个品牌很不靠谱。经咨询律师后,他得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在冷静期内创业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在签约后第8天,邢先生正式向加盟总部要求退款,但得到加盟总部的回复是:这份合同不是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而是总部向邢先生提供培训、开店辅导、代购设备服务的合同。邢先生听到整个答复之后就懵了,总部明明在某网站投放的是招商加盟广告,自己当时谈的明明是加盟,怎么就变成了服务合同呢?在跟总部的运营经理、招商经理等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