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株洲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株洲模式十周年。自年以来,株洲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在省高院的大力支持下,实现了对全市知识产权三类案件的归口审判,即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案件归口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审理,是湖南法院实行审判“三合一”模式的两家法院之一。
现从株洲法院年以来
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
精选14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这些案例均已入选湖南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审判实践经验
民事
01
乔某诉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乔某系“包装盒(船形粽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尚在有效期限内。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外形、颜色和图案,外形为船形,颜色为绿色,图案为飞龙与祥云,其中最能表现设计要点的图片是打开状态图。锦波公司和九龙公司于年5月4日签订《粽子订购合同》一份,约定九龙公司向锦波公司订购“华天御品龙粽”(元配置)盒,合同总金额为元。年6月30日两公司对账单显示,礼盒发货份,空盒发货90个,未拿空盒个。年5月31日,乔某委托代理人以元的价格在九龙公司购买品名为“华天御品龙粽”的被诉侵权产品和九龙公司在履行《粽子订购合同》过程中,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用于包装粽子后投放市场的行为依法构成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故两公司均实施了涉案外观设计,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监制通常是指企业委托他人生产商品,并对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实践中在商品上标注制造者和监制商信息的情况十分常见。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物上标注有“监制商:湖南九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字样,虽然九龙公司实际上仅有购进被诉侵权商品并转售的行为,但按照监制的含义理解,普通消费者根据产品上所标注的信息,会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九龙公司生产,或者获得九龙公司授权许可生产,故将九龙公司认定为产品制造者,判决被告九龙公司承担制造者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从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确定“监制商”的法律身份,并据此确定其民事责任,从而对其仅是销售商并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支持。
02
广州市纬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纬志电子科技公司系专业的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其生产的ITAV系列电子产品在市场具有较大份额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需建设交通监管指挥中心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该工程有部分系统指定了ITAV产品),故通过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投标。君安科技公司有意竞标此工程,遂与纬志电子科技公司合作,并最终竞标成功。在施工过程中,君安科技公司并未从纬志电子科技公司处采购ITAV产品,而从别处采购了价值23万元的ITAV产品。后被纬志电子科技公司发现,经鉴定均系仿冒。纬志电子科技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赔偿80万元。
纬志电子科技公司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法院经与案外人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后勤保障部门商榷,决定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拍照留存,并制作笔录予以确认,确保在案件审理期间被诉侵权产品不被升级或更换,同时还调取了有关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原本。在证据面前,君安科技公司最终与纬志电子科技公司达成和解,纬志电子科技公司遂提出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采取证据保全时,并未拘泥于查封、扣押产品等传统的证据保全方式,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即被诉侵权产品众多,且均已在案外人处安装并使用,为避免传统的证据保全方式对案外人正常工作、生产的影响,通过创新证据保全方式,采取对被诉侵权产品拍照留存、制作笔录确认、提取相关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原件等方式固定证据,为案件的妥善审理和调解奠定了基础。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03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诉株洲银泰财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不应以服务商标具有地域性为由限制其保护范围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系银泰百货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人,该商标注册于年10月28日,类别为第35类服务商标。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涉案银泰财富广场商业部分项目,并委托株洲银泰财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招商、宣传等内容。年5月1日,株洲“银泰财富广场”项目正式对外营业,以“银泰”、“银泰商业”、“银泰品牌”的名义利用